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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祖传土地被征收,手握“证明”却难获分文补偿?基层治理的“证明”困局与“同案不同补”疑云

时间: 2026年4月29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4次

七旬老人祖传土地被征收,手握“证明”却难获分文补偿?基层治理的“证明”困局与“同案不同补”疑云

近日,一位来自江苏淮安、年逾七旬的陆女士,陷入了长达数年的维权困境。她祖辈居住使用了七十多年的近700平方米土地,在2021年的房屋征收项目中,仅获得了地上35.65平方米房屋的置换补偿,而巨额的宅基地与自留地补偿款却“不翼而飞”。更令她不解的是,同村情况相似的村民获得了补偿,唯独她的诉求被一再驳回。这场围绕一张“社区证明”是否有效的拉锯战,不仅拖垮了一位老人的身心,更折射出基层治理中某些令人深思的症结。

一、祖宅换房,近700平米土征收,倒贴40万地“蒸发”?

陆女士是淮安市淮阴区原营东村的村民。据其所述,其家族在该村拥有一块祖辈传承下来的土地,总面积约700平方米,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2020年底,因“卫生路和银川路中间地块”项目建设,该区域启动征收。

2021年12月,陆女士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显示,她家被征收的房屋面积仅为35.65平方米。作为产权调换,她获得了一套65.25平方米的安置房,但为此需要向征收部门补交高达42.6万余元的房屋差价。

“房子小,换大房补差价,这个道理我认。”陆女士表示,“但让我想不通的是,我们家那近700平方米的地呢?三家房子只占了很小一部分,剩下的大片土地难道就不算数了吗?”她计算,除去房屋占地,应有约575平方米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而这部分未能获得任何补偿。

二、核心矛盾:一纸“有用”又“无用社区证明,为何”?

为了证明自己对土地的历史使用权,陆女士找到了所在社区的居委会。1998年7月,营东社区居委会出具了一份书面证明,清楚写明其户“有一块集体划的自留地约700平方米”。

然而,这张在她看来是“铁证”的证明,在征收部门那里却“失效”了。根据淮阴区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于2022年9月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官方认为:“营东社区居委会不是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使用面积含糊不清,且不具有登记主体资格。” 同时,因陆女士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故其要求对“地大于房”面积进行补偿的诉求,“无政策依据”。

一面是基层自治组织对历史事实的确认,另一面是行政部门对“法定凭证”的刚性要求。陆女士的维权之路,从一开始就卡在了这“证明”的效力之争上。

三、巨大反差:同村缘何“同案不同补”?

让陆女士无法接受的,是极为明显的“区别对待”。她提供了同村及相邻地块多个征收案例作为对比,直指补偿标准执行不一。

她反映,早在2011年,同村村民孙某某在“幸福城小区”地块拆迁中,其“土地大于房屋”部分在无土地证的情况下,获得了每平方米1159元的补偿。2012年,在“移动公司”地块征收中,村民季某某在无土地证的情况下,仅凭约1分2厘土地就安置了6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另一村民季某某家约500多平方米土地中,有百余平方米无证,但同样按照1159元/平方米的标准获得了补偿,并安置了12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外加近40万元现金。

时间来到2020年,陆女士家所在的“供电局后边”地块(即现“翰文府”小区)启动征收。她表示,同地块的村民田某、孙某某等,在有土地证的情况下,获得了每平方米1600元的补偿。然而,到了她这里,尽管手握社区证明,近700平方米的土地中,除房屋占地外的部分,补偿金额却为零。

陆女士在一次有副区长参与的信访接待中曾听到工作人员解释:“2011年12月31日之前叫拆迁,2012年元月1日之后叫征收,同词不一样。” 这让她更加困惑:“那为什么2012年季某某家还能按2011年之前的拆迁标准补偿?为什么同样的地块、相似的情况,到了我这里,有社区的证明也不行?同样的政策,执行起来为什么有两套标准?”

这种“同案不同补”的鲜明对比,直接指向了征收补偿的公平性与透明度。如果历史形成的、被基层组织认可的土地使用事实,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酌情”考虑,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却被“严格”排除,那么裁量的尺度和依据究竟是什么?

四、程序空转:四年信访,终点回到“起点”?

自2022年起,陆女士走上了信访维权之路。然而,这个过程更像是在迷宫中打转。

她的信访事项被受理、调查、出具意见,又因不服而重启。2024年6月,淮阴区住建局出具《告知书》,以其“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申请”为由,告知信访程序终止。而在另一份2024年8月的文件中,相关部门的最终建议却是:“按照补偿协议约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从“信访不予受理”到“建议提起诉讼”,历时近四年的奔波,问题似乎又被抛回给了当事人自己。相关部门在文件中还提及,江苏省政府早在2022年9月就已批复同意将该地块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并要求依法做好补偿安置。那么,在批复下达近两年后,一位老人的合法土地补偿权益,为何依然悬而未决?

五、沉重的追问:历史事实权益该如何保障?

陆女士的案例并非孤例。在快速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区域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存在大量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完善产权手续,但长期、稳定使用土地的情况。当征收来临,这些“历史事实权益”该如何认定和补偿,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公平。

基层社区开具的证明,本是证实这类历史情况的重要参考。若其证明效力被轻易否定,而又无法提供替代的解决路径,是否意味着这部分群众的权益将陷入“无法自证”的困境?当行政程序陷入“材料不全不受理—证明无效不认可—建议走法律程序”的循环时,百姓维权成本之高,可见一斑。

“我只是想要一个公平的对待。”年事已高的陆女士仍在坚持。她的诉求很简单:要么,认可社区证明所反映的历史事实,对其被征收的土地予以合理补偿;要么,清楚地解释,为何在相似情形下,政策执行存在如此差异。

这张“证明”的效力之争,不仅关乎一位七旬老人应得的补偿,更考验着基层治理的智慧与温度。如何在坚持政策原则的同时,灵活、妥善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每一位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被“悬空”,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道必答题。我们期待,此事能早日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经得起审视的解决方案,让老人不再奔波,让正义不至迟到。

(本文转自百度百+杰出且果敢丶闺秀v152 ID为:1863787291237783 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3787521634181525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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