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村民魏昌孝因一起村道纠纷,被认定“挖机压坏水泥、推人致轻伤”,以故意伤害罪判缓刑。九年申诉,法院驳回。随着村委证明、现场照片、第三方证言浮出,他持续控告:水泥根本没压坏、对方三次拦路索财 5000 元、警方扣证逼认、笔录真实性存疑。这份最新控告书,揭开了这起“故意伤害罪”冤案九年背后的执法争议。
控告人:魏昌孝、身份证号码51222219680312****,住重庆市开州区长山镇胡桥村04组94号。
控告人:魏 祥,系魏昌孝之子,身份证号码:50023419930208****,住址同上。
控告请求
一、请求对被控告单位长沙某部门及被控告人姜某、邹某、张某、熊某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放纵恶势力违法犯罪、涉嫌充当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依法全面调查,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姜某、邹某、张某涉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并将职务违法犯罪问题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二、请求将王某明、阮某民、王某久、唐某贵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核查处理;
三、请求依法查处被控告单位长沙某部门违法扣押控告人魏祥驾驶证的行为,责令其立即返还。
事实与理由:
一、王某明、阮某民、王某久、唐某贵拦路设障、强索财物,其行为具有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典型特征
2017年07月16日早上7时许,控告人魏昌孝及其子魏祥驾驶长安车、雇请司机綦远辉驾驶挖机施工返回,途经长沙镇回龙村果园新公路时,发现王某明、阮某民、王某久、唐某贵用约两吨水泥在公共道路上设置路障,致使车辆无法通行。控告人为通行,用片石垫高越过水泥后,挖机撑出,得以通过。阮某民、王顺民、王某久、唐某贵等人当即以“水泥被压坏”为由阻拦,但在其工人现场查看、确认水泥并无损坏后,控告人车辆继续前行。

(水泥原堆放位置)
(事发时水泥完好原貌) 驶离约500米后,阮某民等人再次强行拦截车辆。控告人魏昌孝立即联系长沙镇回龙村村委会,民兵连长蒋明万到场查看、调解,再次确认水泥无任何损坏,并当场予以放行。然而,阮某民仍驾驶摩托车强行超车,将挖机引至其家门口,声称必须等其合伙人王某明到场处理。约一小时后,王某明等人赶到现场,在明知水泥毫无损坏、已经其工人和村干部两次现场确认的情况下,仍以“不赔钱不准走”相要挟,强行索要人民币5000元。
(第三次拦路/冲突地点指认)
(村干部纠纷经过证明) 控告人认为,王某明、阮某民、王某久、唐某贵在公共道路上擅自设置路障,拦截、恐吓通行人员,借故生非、强拿硬要,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二人虚构“水泥被压坏”事由,在财物无损已被其工人和村干部两次确认后,仍强行索要巨额钱财,以“不赔钱不准走”相要挟,已明显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二人相互勾结、拦路设障、借故勒索,为非作恶、欺压过往群众,其行为特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所描述的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完全吻合。
二、被控告单位及被控告人姜某、邹某、张某、熊某对恶势力违法犯罪有案不立、放纵包庇,反向追究被害人,涉嫌充当恶势力“保护伞”
(一)明知涉嫌犯罪而拒不立案查处。控告人被拦截、强索的全过程发生于公共道路上,长沙某部门民警出警处置时,王某明、阮某民拦路强索的事实,以及其工人、村干部蒋明万两次确认水泥无损的经过,均客观存在、易于查证。被控告单位及被控告人对此视而不见,既未对王某明、阮某民王某久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的行为立案侦查,亦未依法给予任何治安管理处罚,致使犯罪嫌疑人至今逍遥法外。
此外,由被控告人熊某出面,在长沙某部门对面的烟酒店处对控告人魏昌孝说,“拿出40000元,控告人魏昌孝的事情可大可小”。遭到控告人魏昌孝的严正拒绝。
(二)反向立案,被害人反遭刑事追究。
被控告单位及被控告人姜某、邹某、张某、熊某不去查处拦路强索的行为人,反而仅针对拉扯过程中王某明自行倒地受伤的结果,对控告人魏昌孝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控告人最终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并被判赔偿“受害人”王某明经济损失90000元。放走强索财物之人,追究拒绝被勒索之人,是非完全颠倒。
(三)违法扣押驾驶证,至今不予归还
控告人魏祥的驾驶证在该案中被长沙某部门扣押,至今未予归还。扣押驾驶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并符合法定程序;魏祥并非案件当事人,该扣押与案件无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财产权。
控告人认为,扫黑除恶斗争中总结的“保护伞”典型表现,正是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被控告人姜某、邹某、张某、熊某身为人民警察,本应依法查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却对发生在眼前的拦路强索行为拒不查处、放纵包庇,进而反向追究被害人,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或者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被控告单位及被控告人的上述行为,正属于该条明令应当全面调查之列。
三、被控告人长沙某部门、姜某、邹某、张某、熊某包庇纵容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
其一,王某明、阮某民、王某久、唐某贵的恶势力违法犯罪至今未被查处,客观上助长了其气焰,当地群众合法通行、正常施工的秩序持续受到威胁;其二,控告人魏昌孝身为拒绝勒索的受害人,反而背负刑事处罚、赔偿勒索者90000元,蒙受极大冤屈;其三,基层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颠倒是非,严重亵渎法律尊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动摇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
综上所述,王某明、阮某民、王某久、唐某贵拦路设障、强索财物,具有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典型特征;被控告单位及被控告人姜某、邹某、张某对其违法犯罪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放纵包庇,并反向追究被害人、违法扣押驾驶证,涉嫌充当恶势力“保护伞”,已涉嫌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控告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提出控告,恳请贵办依法全面调查,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移送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责令被控告单位立即返还违法扣押的驾驶证,还控告人以公正,还一方以安宁。
控告人:魏昌孝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219680312****
2026年9月18日
本文所有内容均由当事人魏昌孝本人提供,所述情况全部属实。如若存在虚假、捏造内容,当事人自愿对文中全部陈述承担一切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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