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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师遇袭到漫长纠纷:三年历程之争议

时间: 2025-06-13 18:31 作者:314127396 来源:未知 点击:

一、矛盾积累与最终爆发:从日常摩擦到骨折2023年7月3日,云南省某某中学教师高女士遭遇了一场改变她生活的侵害行为,当日下午,她与同事张某某在教师宿舍楼下相遇,双方因此前积累的矛盾和早前误会发生口角,随后演变为张某某对高女士的袭击。她抓住高女士的头发向下扯压,致其背部呈弓形抵在墙上僵持数分钟,最终被在场人员拉开,事发当日,双方在某某派出所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互不追究责任。协议签署后,高女士因背部不适前往当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第十胸椎压缩性骨折,经当地县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及昭通市级机构两次鉴定,均确认为轻伤二级。早在2022年11月左右,张某某就在深夜敲响过高女士的宿舍门,言语存在威胁,后续沟通中双方产生误解,关系逐渐恶化。2023年5月,张某某因高女士在她“背后骂女儿”的谣言多次发生争吵,甚至在高女士宿舍楼下发生当面争执,矛盾持续升级。高女士突遭攻击,而张某某反过头指认是高女士先动手,事件发生后,某某派出所暂未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当事人陈述,事件涉及到多方干预,案件侦查取证后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2月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二、一审程序争议:超诉求判决与“未质证赔偿款”当地某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历了长达十一个月的延期审理,最终于202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高女士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主张赔偿包含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在内的四万多元,然而,一审判决判处了张某某赔偿 90000 元,超出诉求4 万多元,且直至宣判前,该笔款项从未出现在庭审记录中,高女士及其代理人对此并不知情。更关键的是,一审法院将张某某主动提出“庭后多缴纳 的4万多 元”作为“真诚悔过”的量刑依据,而法律人士指出,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必须经法庭调查和辩论。高女士代理人在上诉中提出:该笔款项未经举证质证,甚至未告知原告方,法院直接据此认定真诚悔过,该操作与法定程序要求存在差异,而张某某在整个庭审中始终作无罪辩护,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 “正当防卫”,从未承认过错或道歉,所谓“真诚悔过”缺乏事实基础。一审开完庭后,长时间未进行判决,高女士求助于云南省诉求反映机关,不久后,法院人士在诉求回复中告知打人事宜存在特殊性,高女士提出了为何特殊职业不能与普通人进行平等处置的疑问,以及教师打伤人致轻伤二级为何未受刑事处罚?三、诉求困境:从终审维持到司法监督 一审判决后,高女士于 2025 年向昭通市某法院提起上诉,重点针对民事部分的程序衔接问题。2025 年,该法院做出裁定,承认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但以“张某某自愿处置民事权利,未损害高女士利益”为由维持原判。这一裁定判决超出原告诉求,引发对诉讼权利保障的讨论,更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期间曾有相关部门人员多次协调,提出“让张某某道歉并增加补偿”来对此事进行了结,遭高女士拒绝后再次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高女士认为,之前一审法院判决可能存在倾向性,权益未能有效维护,她希望在二审中得到理想结果,但再一次事与愿违。检察机关在本案中的角色亦引发质疑。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提出了有期徒刑8个月的量刑建议,但在判决审查阶段后采纳了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结论,认为“判决恰当”,虽承认“9 万元未经质证程序,未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规定”,但认为不影响实际处理;昭通市检察机关对高女士申诉书中提及的“程序瑕疵和司法干预”一事未启动监督调查程序,责任落实机制待完善,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不同回复,让高女士在申诉书中指出这是“前后矛盾”。在她提供的录音中,相关人员提及她的案件需要注意影响,且在法院管理人员的汇报过后,由行政单位及教育机关研讨,她的案件牵涉面积广泛,目前暂时寻求不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她在受伤后仍坚持参与义工联公益活动,资助困难家庭,但维权过程对其身心造成持续压力,2023 年 10 月,她被诊断为“抑郁焦虑状态”,2024 年 9 月,她无法再承受情绪的波动,晕倒住院。四、争议背后的法治思考: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平衡之困 高女士因张某某的袭击导致轻伤二级的事实明确,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亦有法律依据,而各级司法机关在程序处理上的做法——如超诉求判决、关键证据未经质证、量刑情节引入的考量方式等,成为本案探讨程序正当性的重点。对高女士而言,她的核心诉求并非单纯的经济赔偿,她更期待司法程序能对其所受伤害及事件性质给出一个在法律框架下清晰、公正的结论。​​这场纠纷的走向,不仅关乎高女士的个人命运,也为如何完善个案处理,实现程序规范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提供了现实的探讨空间。​(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从教师遇袭到漫长纠纷:三年历程之争议​

一、矛盾积累与最终爆发:从日常摩擦到骨折

2023年7月3日,云南省某某中学教师高女士遭遇了一场改变她生活的侵害行为,当日下午,她与同事张某某在教师宿舍楼下相遇,双方因此前积累的矛盾和早前误会发生口角,随后演变为张某某对高女士的袭击。她抓住高女士的头发向下扯压,致其背部呈弓形抵在墙上僵持数分钟,最终被在场人员拉开,事发当日,双方在某某派出所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互不追究责任。协议签署后,高女士因背部不适前往当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第十胸椎压缩性骨折,经当地县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及昭通市级机构两次鉴定,均确认为轻伤二级。

早在2022年11月左右,张某某就在深夜敲响过高女士的宿舍门,言语存在威胁,后续沟通中双方产生误解,关系逐渐恶化。2023年5月,张某某因高女士在她“背后骂女儿”的谣言多次发生争吵,甚至在高女士宿舍楼下发生当面争执,矛盾持续升级。

高女士突遭攻击,而张某某反过头指认是高女士先动手,事件发生后,某某派出所暂未对张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当事人陈述,事件涉及到多方干预,案件侦查取证后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2月当地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二、一审程序争议:超诉求判决与“未质证赔偿款”

当地某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历了长达十一个月的延期审理,最终于2024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高女士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主张赔偿包含医药费、交通费等费用在内的四万多元,然而,一审判决判处了张某某赔偿 90000 元,超出诉求4 万多元,且直至宣判前,该笔款项从未出现在庭审记录中,高女士及其代理人对此并不知情。

更关键的是,一审法院将张某某主动提出“庭后多缴纳 的4万多 元”作为“真诚悔过”的量刑依据,而法律人士指出,与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必须经法庭调查和辩论。高女士代理人在上诉中提出:该笔款项未经举证质证,甚至未告知原告方,法院直接据此认定真诚悔过,该操作与法定程序要求存在差异,而张某某在整个庭审中始终作无罪辩护,坚称自己的行为属于 “正当防卫”,从未承认过错或道歉,所谓“真诚悔过”缺乏事实基础。一审开完庭后,长时间未进行判决,高女士求助于云南省诉求反映机关,不久后,法院人士在诉求回复中告知打人事宜存在特殊性,高女士提出了为何特殊职业不能与普通人进行平等处置的疑问,以及教师打伤人致轻伤二级为何未受刑事处罚?

三、诉求困境:从终审维持到司法监督

一审判决后,高女士于 2025 年向昭通市某法院提起上诉,重点针对民事部分的程序衔接问题。2025 年,该法院做出裁定,承认一审程序存在瑕疵,但以“张某某自愿处置民事权利,未损害高女士利益”为由维持原判。这一裁定判决超出原告诉求,引发对诉讼权利保障的讨论,更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期间曾有相关部门人员多次协调,提出“让张某某道歉并增加补偿”来对此事进行了结,遭高女士拒绝后再次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高女士认为,之前一审法院判决可能存在倾向性,权益未能有效维护,她希望在二审中得到理想结果,但再一次事与愿违。

检察机关在本案中的角色亦引发质疑。检察机关在公诉阶段提出了有期徒刑8个月的量刑建议,但在判决审查阶段后采纳了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结论,认为“判决恰当”,虽承认“9 万元未经质证程序,未严格履行相应的法律规定”,但认为不影响实际处理;昭通市检察机关对高女士申诉书中提及的“程序瑕疵和司法干预”一事未启动监督调查程序,责任落实机制待完善,不同阶段所面临的不同回复,让高女士在申诉书中指出这是“前后矛盾”。在她提供的录音中,相关人员提及她的案件需要注意影响,且在法院管理人员的汇报过后,由行政单位及教育机关研讨,她的案件牵涉面积广泛,目前暂时寻求不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式。

她在受伤后仍坚持参与义工联公益活动,资助困难家庭,但维权过程对其身心造成持续压力,2023 年 10 月,她被诊断为“抑郁焦虑状态”,2024 年 9 月,她无法再承受情绪的波动,晕倒住院。

四、争议背后的法治思考:程序与实体公正的平衡之困

高女士因张某某的袭击导致轻伤二级的事实明确,司法鉴定程序合法,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亦有法律依据,而各级司法机关在程序处理上的做法——如超诉求判决、关键证据未经质证、量刑情节引入的考量方式等,成为本案探讨程序正当性的重点。对高女士而言,她的核心诉求并非单纯的经济赔偿,她更期待司法程序能对其所受伤害及事件性质给出一个在法律框架下清晰、公正的结论。​​

这场纠纷的走向,不仅关乎高女士的个人命运,也为如何完善个案处理,实现程序规范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提供了现实的探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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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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